Wharf T&T eBusiness Limited 通用服務條款與條件
1 簡介
本文詳細列出WeB提供「服務」的條款與條件。「顧客」申請「服務」時,即視為已經接受「條件」。
2 定義與釋義
2.1 除非本文內容另有所指,下列名詞定義如下︰
「申請」指「顧客」以口頭方式或填寫WeB的適用服務類似文件的書面方式提出的「服務」申請。
「條件」指本文所列的全部條款與條件。
「合約」指「顧客」與WeB訂立關於提供「服務」的合約,內容涵蓋WeB接受的「申請」、「條件」以及WeB於其網站上刊登或通知的任何改變及任何WeB通知的特別條件。
「顧客」指WeB已經同意按照「申請」為之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士、商行或機構。
「香港」一詞的含義在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中闡明。
「服務」指適用的WeB所提供的任何服務。
「WeB」指Wharf T&T eBusiness Limited以及包括其任何繼承人、承讓人或分配人。
2.2 除非本文內容另有所指:
a. 本文中提述的條款指「條件」中的條款。
b. 一個單詞或片語如已具有特定含義,即使以其他詞類或文法形式表達出來,仍然具有相等的含意。
c. 單數詞包括複數詞的含義,複數詞亦包括單數詞的含義。
d. 條文標題僅為參考方便而設,並不構成條文的部份內容。
e. 凡是需要以書面形式發送的一切書信可用郵資付訖的郵件投寄或以傳真發送。
f. 「服務」中所有費用均以港幣計算。
g. 本文中提述的「日」均指日曆日。
3 「服務」的提供
3.1 若果WeB接納「顧客」的「申請」,WeB會力求於合理時間內或在與「顧客」議定的時間內提供「顧客」要求的「服務」。
3.2 WeB不能保證連續不斷提供「服務」或提供完全沒有故障的「服務」。WeB將決定提供「服務」的恰當方式向「顧客」提供「服務」。WeB可以隨時更改提供「服務」的方式,而無需通知「顧客」。
3.3 WeB向「顧客」提供一項「服務」之前,「顧客」須提供WeB合理要求的資料以符合WeB的任何標準信用政策。
4 「服務」的使用
4.1 「顧客」須按照「條件」、「收費標準」以及WeB可能隨時於其網站刊登或另行通知的其他條款與條件使用「服務」。
4.2 WeB可透過在其網站刊登「條件」的更新版本或以其他方法通知「顧客」,以修改「條件」及終止或修訂「服務」之任何或所有其他部分。所有此等更改一旦經公佈或通知予「顧客」將立即生效。倘在上述生效日期後「顧客」繼續使用任何「服務」,則該等更改將對「顧客」構成約束力。有關此等「條件」的最新版本,「顧客」可登入WeB的網站。
4.3 「顧客」承諾及保證其提供予WeB的一切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合時及完整。「顧客」有責任維持及更新該等資料,以確保其真實、準確、合時及完整。
4.4 「顧客」有責任保持「顧客」的賬戶、密碼及檔案之機密性。WeB概不就「顧客」因披露該等資料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4.5 「顧客」不得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服務」作下列用途:
a. 觸犯香港法律或相關之用途;
b. 作為或有關傳送或索取任何觸犯香港法律的材料;
c. 侵犯任何第三者的任何權利(包括知識產權);
d. 傳送未經對方請求的宣傳材料或信息,觸犯香港法律;
e. 干擾、阻礙或損害WeB所提供的「服務」的使用或運作,或作出任何可能干擾、阻礙或損害WeB所提供的「服務」的使用或運作的任何事情;或
f. 作為WeB不批准的任何目的。
4.6 「顧客」不得或允許他人轉售「服務」或任佝WeB所提供的部份。
4.7 「顧客」須就下列情況引致WeB、其供應商、僱員及代理人(「獲彌償保障者」)遭受或招致之任何索賠或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賠償:
a. 「顧客」或代表「顧客」之任何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行為或遺漏;
b. 任何與「服務」供應相關的人士所作出之任何索賠,或使用「服務」之「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之任何索賠,或由於任何延遲或未能提供服務而產生之任何索賠;
c. 「顧客」違反「合約」;
d. 「顧客」或獲提供「服務」的任何第三方進行之任何非授權活動;及
e. 任何人士作出的任何索賠,或在任何與「服務」供應相關之適用法律下WeB須承擔的責任,這包括任何侵犯知識產權之任何索賠,或因使用「服務」以含載淫褻、不雅或具誹謗性質的材料而產生的索賠,或有關此等使用而產生的索賠。
5 限制及責任
5.1 此份「合約」並沒有授予「顧客」任何軟件或任何知識產權的牌照。「顧客」不可直接或間接進行逆向工程、分解、分拆或以其他方法試圖找出「服務」或任何軟件、文件或「服務」相關資料(「軟件」)之原始碼、目的碼、基本結構、意念或運算法則,亦不可在該等「服務」或「軟件」上或透過其進行相同行為;「顧客」亦不可從「服務」或任何「軟件」上移除任何擁有權的告示或標籤,以及不可修改、翻譯或根據「服務」或任何「軟件」創造衍生性作品;「顧客」亦不可複製、發佈、抵押、出讓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妨礙「服務」或任何「軟件」的權利。
5.2 「顧客」不可展示、複製、重造或發佈「軟件」或其任何部分、或有關「服務」或「軟件」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任何內容,這包括但不限於WeB就「服務」發佈予「顧客」之通訊。觸犯此等限制可導致WeB終止或暫停「服務」。
5.3 「服務」將只應用於「顧客」本身的業務上,而「顧客」不可使用「服務」或任何「軟件」作時間分享或輸出中心或以其他形式為第三者提供利益。
5.4 「顧客」確認及同意「服務」及WeB的公司名稱及標誌及其所有相關產品及服務名稱、設計標記及宣傳語句(統稱「標記」)乃Web或其聯繫人或供應商的財產。除非獲WeB事先書面同意,否則「顧客」不准於任何廣告、公關活動或任何其他商業行為上使用任何「標記」。使用「服務」並不代表獲授予「軟件」或「標記」的任何權利或擁有權,亦不代表獲出售「軟件」或「標記」的任何權利。
5.5 「顧客」表示、契諾並保證將只會根據「合約」及所有其他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濫發訊息、私隱、淫褻或誹謗之政策及法例)使用「服務」。
5.6 儘管WeB沒有義務監察「顧客」提供的內容或其使用「服務」的情況,但WeB有可能如此行動,以及在其認為(或有人指稱)有違反「合約」或任何法律或第三者權利的情況時,可能會移除任何此等內容或禁止任何「服務」的使用。
6 「服務」費用與付款
6.1 所有「服務」費用將按照於「申請」所訂明的費用收取(獲WeB書面同意例外)。WeB保留權利修訂任何費用。在修訂任何費用前,WeB未必需要通知「顧客」。
6.2 「顧客」必須支付WeB的賬單中所列明之服務費用全數而不得抵銷或扣減任何費用。所有WeB服務費用均不包括任何適用稅項、預扣稅、附加費、關稅或由政府或有關部門就「合約」中之「服務」提供徵收的其他相類似的徵稅「稅項」。除「合約」中所訂定之款項及其他收費,「顧客」須支付及獨力承擔任何及所有「稅項」。「顧客」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權從應繳WeB之服務費用當中扣除任何「稅項」。
6.3 除了按照用量計算的費用外,「服務」費用從「服務」運作準備就緒或「服務」連接完畢之日起計。所有定期收費或租賃費用均須預先支付。
6.4 除非WeB另行決定,根據「服務」用量計算的費用將按照WeB的詳細用量記錄計算。
6.5 如果有人利用WeB提供的「服務」連接第三者提供的服務,WeB可以要求「顧客」向WeB支付與該第三方服務有關的費用。
6.6 WeB將根據有關「服務」適用之正常出單週期發出結單列明應收之服務費用,而「顧客」須於有關結單列明之限期內繳付該服務費用。WeB於收到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或通知後,將不時向「顧客」發出結單列明「顧客」應繳之「稅項」。到期應支付的「稅項」應由「顧客」於WeB有關結單中列明的時間內,交予WeB或直接交予有關政府部門 (根據WeB的有關結單)。如「顧客」未能於有關結單列明的繳費到期日或以前繳交費用,「顧客」須獨自承受任何由有關政府部門徵收之利息或罰款。
6.7 如果「顧客」預繳的費用少於有關時期的應付費用(包括該段時期費用調整),「顧客」需支付WeB應付費用的差額,或須負責向WeB補付兩者之差額,視乎情況而定。
6.8 儘管有上列條文規定,WeB可在任何時候發出一份臨時結單,列出發出結單日期的到期應付費用,要求「顧客」立即支付或在指定時期內支付上述費用;在發出上述結單或提出上述要求時,「顧客」須立即或在指定時期內向WeB支付上述費用。
6.9 用支票付款須待支票過戶之後才能作實。「顧客」須負責支付WeB由於「顧客」支票不能兌現而引致的任何銀行費用。
6.10 如果「顧客」到期應付予WeB的任何款項在付款限期仍未支付,則WeB記錄中顯示的「顧客」賬戶中全部未付費用包括已經發出的結單中所列費用立即到期,應由「顧客」立即支付,而不影響WeB終止或取消「服務」的權利。「顧客」須負責向WeB支付前逾期未付的一切款項的利息,按照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的透支優惠利率加上2%並以逾期未付的時期計算,而不影響WeB可能獲得的任何其他補償。
6.11 在中斷「服務」或要求取消「服務」之時起直至確實取消「服務」之時為止的時期內有關的全部費用仍須由「顧客」負責支付。
6.12 如果任何開出賬單中的應付費用總額不相等於五分的倍數,費用總額可以下調到最接近的五分倍數。費用總額與已經下調的費用總額之間的差額將被取消,無需由「顧客」負責支付。
6.13 如果雙方對於「服務」費用有任何爭議,WeB的記錄就是「顧客」應付費用的確實理據。如有任何爭議,「顧客」須在收到WeB結單十五日之內向WeB提出。
6.14 客戶須於WeB發出有關賬單上繳款日期或之前,繳付終止或暫停服務日期以前的所有「服務」費用。
6.15 除「顧客」與WeB另有協定外,WeB為「顧客」提供之所有「服務」及其有關之收費將綜合為同一賬戶。WeB將根據「顧客」所選擇之其中一種付款方法向「顧客」收取列於綜合賬單內之所有費用。
7 付費保證金
7.1 在提供「服務」之前或期間的任何時候,WeB可以要求「顧客」:
a. 為使用「服務」引起的費用支付保證金;或
b. 預先支付估計使用「服務」將會或可能引起的費用的全部或部份費用。
7.2 即使WeB已經收到上述保證金或預繳費用,「顧客」仍然不能解除「合約」規定預先支付定期收費的責任,而且上述付款不能構成放棄或修訂關於在任何費用未付情況下終止或取消「服務」的「合約」條款和條件。
7.3 如果「顧客」已經提供保證金或預先支付費用,「顧客」有權在「服務」取消或終止時獲得發放或償還無需用來清償「服務」取消時仍未付清款項的任何保證金和預付款項。「顧客」必須於「服務」取消或終止後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退款要求。
8 取消、改變或推遲「申請」
倘「顧客」在一項「服務」供應前取消、更改或推遲一項「申請」,「顧客」將須向WeB支付任何適用之提早終止費用,或須就因取消、更改或推遲而招致之開支及賠償WeB遭受之損失或損害。
9 暫時終止「服務」
在下列情況下,WeB可在任何時候並且在其認為適當的時期內暫時終止或限制它所提供的「服務」,而無需通知「顧客」,而且無需為了由此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顧客」或任何第三者負責:
a. 發生緊急情況,或WeB認為,為了保障緊急或其他重要服務獲得「服務」,上述措施是必需或合理的;
b. 逾期未付「服務」費用、保証金或預支;
c. 如果WeB無法在「顧客」通知的地點找到「顧客」;
d. 如果依WeB的合理看法,有人正在或曾經或可能在未獲批准情況下或以欺詐方式使用「服務」;
e. 如果「顧客」破產或無力償債,或與「顧客」的債權人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如果「顧客」是一家公司,已被破產接管人接管或已由財產接收管理人管理,或其臨時清盤人已被委任;
f. 如果「顧客」嚴重違反「合約」的條件;
g. 倘WeB認為「顧客」之「服務」使用對WeB或第三方之網絡正構成或可能構成損壞或任何干擾,或對WeB其他「顧客」構成不便;
h. WeB「網絡」進行例常維修;
i. 如果「顧客」使用「服務」的費用超出WeB准許的信用限額,不論WeB是否曾經將上述限額告知「顧客」;或
j. 如果WeB必須遵守任何政府主管當局的指示或要求或由法庭指令。
10 終止「服務」
10.1 在下列情況下,WeB可以取消向「顧客」提供的「服務」,而無需通知「顧客」:
a. 該「服務」已刪除之後;
b. 已中斷提供給「顧客」的「服務」;
c. 如果「顧客」破產或無力償債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如果「顧客」是一家公司,已被破產接管人接管或已由財產接收管理人管理,或其臨時清盤人已被委任;
d. 如果身為「顧客」的人士死亡;
e. 如果賬款或保證金逾期未付,不論「服務」是否已按第 9條被暫時終止;或
f. 如果「顧客」嚴重違反其他的「條件」。
10.2 除WeB另行指定外,「服務」的最短「合約」時期為三個月。「顧客」可在一項「服務」的最短「合約」期限或最短服務期限屆滿之後向WeB發送不少於三十日的預先書面通知,取消該項「服務」;如果「顧客」在該項「服務」的最短「合約」期限或最短服務期限屆滿之前取消該項「服務」,WeB有權按有關情況向「顧客」收取適用的取消費,即最短服務時期內該項「服務」應付費用相等的一筆款額。在計算最短「合約」期限時,任何免月費之時段將不被計算在內。
10.3 WeB按照第10.1款或10.2款取消提供「服務」後:
a. 恢復「服務」須繳付WeB通知之適用的恢復費用;及
b. 「顧客」須就繳費到期日後尚未繳付的任何欠款及應繳費用支付予WeB。WeB可於任何具效力的司法權區之任何法院就任何欠款及應繳費用向「顧客」作出追討。除上述以外,「顧客」還須就承擔一切法律支出(包括當事人聘請律師費用)及因追討任何WeB應得的所有欠款及款項而招致之一切其他合理開支。
11 「顧客」資料
11.1 為了向「顧客」提供「服務」,WeB可以要求「顧客」提供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從其他來源取得資料(「資料」)。「顧客」可以拒絕提供WeB要求的「資料」,在此情況下WeB可以拒絕向「顧客」提供「服務」。
11.2 WeB(包括其承包商、代理人或WeB授權之第三者)可於下列情況下使用或向任何第三者披露「資料」:(a)為「顧客」提供「服務」、(b)信用查核、(c)債務追收、(d)市場研究、(e)通知「顧客」有關WeB或第三者之服務或優惠、(f)防範或偵察犯罪行為、(g)按法律規定及有關政府當局要求披露資料、及(h)用作WeB可能通知的或「顧客」與WeB議定的任何其他用途。
11.3 「顧客」可要求WeB提供其「資料」的副本,並請WeB糾正「資料」。此項請求須以書面方式提出,而且「顧客」要求更改「資料」,須呈交有關文件證明。WeB對於此項請求有權收取有關之費用。
11.4 如果「顧客」更改地址或改變已向WeB提供的任何細節,而上述改變可能影響WeB向「顧客」提供「服務」,「顧客」須通知WeB。
11.5 當WeB取得有關「顧客」之賬戶付款指示之「資料」後,WeB可按該「資料」向「顧客」收取所有已登記之「服務」費用,此包括「顧客」於提供該「資料」後所申請之其他「服務」之費用。
12 免責與責任限度
12.1 WeB的網站及一切資訊、內容、材料、產品(包括「軟件」)及其附帶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顧客」的「服務」,乃是WeB按照「現狀」及「現有」方式提供的。對於WeB的網站運作或其資訊、內容、材料、產品(包括「軟件」)或所附帶的「服務」或透過WeB的網站提供予你的事物, WeB概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或保證。「顧客」明確同意使用「服務」及WeB的網站時須自身承擔風險。
12.2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下,
a. WeB概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作出可作為商品性及適用於某一特定用途之隱含保證。WeB概不保證WeB的網站、資訊、內容、材料、產品(包括「軟件」)或其附帶或以其他方式透過WeB的網站提供予「顧客」的「服務」;其伺服器;或由WeB的網站發出之電郵不含病毒或其他有害成份;及
b. 對於因WeB或其僱員或代理人或承判商或供應商(包括「服務」或部份「服務」之供應商)之「合約」違反或疏忽,WeB須承擔的責任只限於「服務」的供應或再供應。
12.3 儘管本條款與「合約」內其他條款所述有所不同,在任何情況下WeB、其僱員、代理人或承判商或供應商(包括「服務」或部份「服務」之供應商)均不須就任何特別、間接或附帶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生意、收入、商譽、資料使用或預期可節省的金額等之損失)向「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任何責任。
12.4 本條款所載之每項限制或責任豁免均被視為一項獨立的限制或豁免,即使在任何情況下因任何原因而導致任何條文不再適用,該等限制或豁免仍然適用及有效。
12.5 如果發生由於WeB不能控制的事件引起任何過失,WeB無需向「顧客」或透過「顧客」提出申索的任何人士負責。
12.6 儘管有上文規定,倘若因自然災害、「顧客」或任何第三方濫用或在未經批准情況下使用「服務」、「顧客」提供的設備或異常環境狀況引起任何 「服務」故障,WeB無需向「顧客」或任何人士負起修理責任。
12.7 在不限制前述條文下,對於日期相關的界面之運算所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服務」或其任何相關功能之任何失敗、延遲、錯誤提供、運作不良或未能運作,WeB概不須向「顧客」負上責任。
13 一般條款
13.1 「合約」包含WeB與「顧客」關於「服務」的全部協議;除「合約」條款外,雙方之間沒有任何口頭或書面、明文或默示的承諾、條款、條件或責任。
13.2 「條件」的每一條文都與其他條文有別並且可與其他條文分開;如果一項或多項條文變成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其餘條文不應受到任何影響。
13.3 「合約」和「合約」中預期的交易受香港實施的法律管束,「合約」每方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13.4 「條件」可以譯成中文。如果中、英文本之間發生任何歧異或抵觸,在發生歧異或抵觸的條文範圍內以英文本為準。
13.5 WeB向「顧客」發送的任何結單、通知或通訊只要用郵寄或傳真發送到「顧客」通知WeB的地址,即為有效送達,並且在一般郵寄或傳真正常送達的時候應視為已被收到。
13.6 「顧客」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出讓或轉讓其在「合約」中享有或附有的全部或任何權利與責任。
13.7 WeB可不時出讓或轉讓「合約」下任何或所有權利及義務予任何人士而毋須「顧客」同意。WeB可把「服務」任何部分外判予第三方而毋須「顧客」同意。
13.8 WeB在對「顧客」執行「合約」任何條款與條件過程中如有任何遲延、疏忽或寬容,不得視為放棄亦不會在任何方面損害WeB在「合約」中享有的任何權利。
13.9 取消或終止服務或「合約」並不能用以免除任何一方因違反條款規定而須承擔的責任,並且無損於任何一方累算至終止日期前的權利、責任或義務,包括而不限於支付任何累算費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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